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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出台《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发布时间: 2019-09-29   作者:

                                   山东省财政出台《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节约政府资金,省财政修订合并《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3版)》和《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形成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于2019年9月1日实施。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重新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购置标准,建立了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资产配置制度,规范了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为资产配置工作提供了标准,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重要指示精神,自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新标准戒奢华,增加了禁止配置高奢资产相关规定。比如:增加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不得配置豪华家具和不得使用名贵木材的规定。新标准行节俭,降低了价格上限标准和实物量最高配置标准。比如:台式计算机价格上限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彩色A4打印机价格上限由4000元降低至2500元。A3打印机原配置数量上限由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行政单位30%和事业单位40%统一降低至15%。新标准倡简朴,提高了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明确要求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比如:办公桌椅、沙发等资产使用年限从10年提高至15年。

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19/9/17/art_10563_7154997.html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部门、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驻济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性、涉密性的办公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安排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情况,在上限内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按照节约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本标准规定限额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3版)》(鲁财办发〔2013〕7号)和《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鲁财办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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