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商标权与商誉、校名、校徽、网络域名等。
对外投资:指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它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我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现效能提高、预算规范、资金节约、国有资产安全的管理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委员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资产处是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我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的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资产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组织起草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我校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信息统计与报告等工作;
(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指导对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文物、艺术品等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建档工作;
(四)公用房屋、土地资源等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调配和处置;
(五)组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论证、报批和实施工作;
(六)设备、家具、办公用品、维修材料和工程材料的配置、验收工作,参与房屋构筑物等其它固定资产的购建;
(七)设备维修经费、一般设备购置经费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年度预算编制;
(八)归口管理一般设备,包括立项论证、报批及维修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一)财务处:按照国家的财务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各项收入,对货币资金、各种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其它有价证券等货币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财务审核和记账。
(二)实验管理中心:组织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的立项申报、论证报批,监管教学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促进资源共享;实验场所的调配和监管;实验材料经费的监管。
(三)校长办公室:校名、校徽、校誉的管理;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和监管。
(四)科研处和社科处: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立案建档与监管。
(五)图书馆:全校图书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类)的管理,各类书目明细账的建立;图书馆用房的管理。
(六)教务处:教学用房的调配和监管。
(七)后勤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与保障用房、绿化树木、道路和水电暖设施的监管。
(八)科技产业处:学校商誉、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用房的管理。
(九)网络信息中心:网络资源的管理,弱电管网的建设、规划和监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资产清查、管理和监督,并向学校上报统计报告;
(三)考核各单位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时向学校汇报相关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率。
第八条各单位须认真贯彻执行我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明确一位单位负责人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办理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工作和建设的需要,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购置或调剂资产(非货币资产)的行为。
资产配置应遵循按需配置、共享共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根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配置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事先预算;
(二)计划论证与审批;
(三)实施配置(其中能调剂或共享的,不再购置)。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同质同类基础上的低价中标” 原则和“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全过程监督”原则。严格执行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利用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专业或课程建设经费和人才引进经费等购置设备时,须经相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预算超过2万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资产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大宗的一般设备、珍版图书、材料等,或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时,实行购置和购建项目负责人制度。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购置和购建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四条在手续完备条件下,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我校国有资产的使用主要包括事业性使用(自用)和有偿使用(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对外担保等)等形式。
第十六条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变更使用性质时须按程序报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资产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有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完善档案建设。严格管理公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我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资产处应完善岗位责任制,建立对设备(含家具)和材料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制度,维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各单位积压、闲置、盘盈、盘亏的资产。
第十九条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对外投资,避免形成呆帐、坏帐。
第二十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无形资产的管理,加强对我校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商誉、校名、校徽、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确保无形资产的有序合规使用。
校长办公室对使用我校校名(简称、字样)、校徽(图案)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及时评估对校誉的影响,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我校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其产权应当明晰。
资产有偿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非货币资产由资产处按规定权限上报,货币资产由财务处按规定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所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损毁、流失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不得隐匿真实情况,并有责任和义务予以追缴或赔偿。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和注销的行为。其主要形式是: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七)有偿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八)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对于处置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的通用及专用设备、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的存货及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须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对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我校的非货币资产处置由资产处负责组织论证、报批和实施,货币资产处置由财务处负责组织论证、报批和实施,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决定或处置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必要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当处置资产的中标价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须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后,资产处、财务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交财务处。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二十九条产权登记是学校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不仅包括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确定,还包括资产管辖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界定。
第三十一条我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山东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二条我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学校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经山东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的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学校内部分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经山东省教育厅或山东省财政厅批准对部分资产划转的;
(二)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客观、真实和合法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资产清查是指学校全面清查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纳入上级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部分单位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到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八条我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资产的变动信息录入指定使用的管理系统,对我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学校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检查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产处呈主管校长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资产的;
(四)没有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有偿使用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及时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擅自决定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提供资产担保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聊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聊大发[2004]5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处。
聊 城 大 学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