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参照兄弟院校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供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使用,并办理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资产处代表学校对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由实验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其它仪器设备维修由资产处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实施及验收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完善管理机制,重视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指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五条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再行安排维修。
第六条 使用、维护人员要提高业务技术技能,增强责任意识,在维护维修过程中要认真操作,防止造成或扩大故障;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设备外修须由原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
第七条 不断加强高新技术产业集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中心的建设,切实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作用,为学校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八条 要认真、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包括故障原因、修复更换机件、数据校验情况等内容)。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需及时提交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多媒体类,微机、打印机类等通用教学、办公设备,学校通过签约确定或提供特约维修单位,并提供维修参考价格,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维修方。
第十条 维修更换的旧件由使用单位交资产处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使用单位将上年仪器设备维修信息(见附件1)统计后报资产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同时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不断提高自主维修的技能,各单位对在仪器设备维修中做出实质性贡献、取得效益的人员可酌情给予报酬或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使用单位要认真排查原因,及时组织维修。
第十五条 免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由使用单位联系供货商解决,同时将故障情况报资产处备案,必要时资产处给予协助或督促。若因人为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已出免费保修期的仪器设备维修需详细填写《聊城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见附件2),由相应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其中,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须同时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维修预算超出(含维修过程中发现新故障而需要追加费用,合计超出)5000元时,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出校维修时,须办理出入手续,确保安全。其中,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归口管理部门签批;进口仪器设备还需事先报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其它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仪器设备维修流程参见附件3)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作为仪器设备维修费;并根据设备值、新旧程度等因素确定维修经费额度,划拨到使用单位经常费中(设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卡)。
第二十一条 单价不超过5万元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各单位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60%由使用单位管理,40%由学校统筹协调使用;单次(件)维修费用不超过5000元的,由使用单位承担;5000元以上的,由学校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使用单位承担份额见下表)。
设某次单件设备维修费用为Y元人民币
维修费用Y(元) | 使用单位承担部分 | 使用单位承担数额(元) |
≤5000 | Y×100% | ≤5000 |
5000~20000 | (Y+5000)×50% | 5000~12500 |
20000~50000 | (Y+12500)×40% | 13000~25000 |
50000~100000 | (Y+25000)×34% | 25500~42500 |
>100000 | (Y+42500)×30% | >42750 |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仪器设备维修时,均应事先确定其经费的列支渠道,并协调好相关付款事宜。
第二十四条 划拨到各使用单位的维修经费要专款专用,超支自理,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医院及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单位,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各部门办公设备(如微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电话、传真机、吊扇等)的维修费用,可从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鉴定,不得超期使用,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电梯、消防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公共水电暖设备设施的大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实施,费用经校领导批准,可列为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家具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原有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聊城大学 年度仪器设备维修信息统计表
附件2 聊城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
附件3 聊城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流程
聊城大学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